[摘要] 3月21号,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本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政策做出调整:首套房低首付调整至30%,二套调整至60%,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暂停异地公积金贷款。本通知自2017年3月2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3月21号,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本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政策做出调整:首套房低首付调整至30%,二套调整至60%,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暂停异地公积金贷款。本通知自2017年3月2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意见》(定发字〔2017〕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职能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本通知自2017年3月21日起执行。2017年3月21日之前已在公积金大厅收件登记的贷款申请,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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