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类登记、核准、变更等所需证件 流程 地址等信息,仅供参考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
1、名称:房屋所有权登记
2、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第四条、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
4、申请材料: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5、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受理 审核 登簿 缮证 发证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名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
4、申请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7、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8、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缮证 发证
三、房屋抵押权登记
1、名称:房屋抵押权登记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四十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百七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等。
4、申请材料: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5、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缮证 发证
四、地役权登记
1、地役权登记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
4、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地役权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5、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缮证 发证
五、房屋预告登记
1、名称:房屋预告登记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第四条、第六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
4、申请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5、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缮证 发证
六、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1、名称: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第四条、第七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
4、申请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缮证 发证
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名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
4、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5、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归档
八、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
1、名称: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第四条、第七十六条等。
4、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四)其它必要资料。
5、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归档
九、房屋所有变更登记
1、名称:房屋所有变更登记
2、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
4、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5、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缮证 发证
十、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登记
1、名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2、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七条、六十条;《物权法》(2007年3月6日)第九条、第十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第四条、第十条等。
5、申请材料:
(一)、购房人身份证
(二)、其他必要资料
6、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7、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8、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出具合同
十一、商品房屋租赁备案
1、名称:商品房屋租赁备案
2、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二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第四条、第十四条等。
4、申请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办理单位及地址:
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核 发备案证明
十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核准
1、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核准
2、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十三条
4、申请材料:
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验资证明原件(验资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
6、机构章程(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注册证复印件(验原件)、预变更手续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并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9、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核定(升级):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审计报告或验资证明原件(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
7、机构章程(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注册证复印件(验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并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9、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及信用档案建设情况;
10、业绩情况及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变更登记: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一式三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变更登记申请书;
3、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审计报告或验资证明原件(基准日4个月内有效);
7、变更前后的股东名册或合伙人名单;
8、变更后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注册证复印件(验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并加盖劳动部门合同鉴证章)和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办理单位及地址: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报省厅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3、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
4、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申请表(2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理及部门经理的任职文件;
(四)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盖章);
(五)注册资本证明(验资报告)、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六)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复印件);
(七)聘用人员和公司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机构员工花名册(盖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单位及地址: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定州市回民街房产交易所院内)
6、联系电话:0312-2336726、2336751
7、业务流程:申请 受理 审批 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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